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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慈善组织应当对慈善财产进行有效管理,以使财产最大化用于公益...
《慈善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慈善组织应当对慈善财产进行有效管理,以使财产最大化用于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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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第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组织形式;(三)宗旨和活动范围;(四)财产来源及构成;(五)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六)内部监督机制;(七)财产管理使用制度;(八)项目管理制度;(九)终止情形及终止后的清算办法;(十)其他重要事项。慈善组织应当根据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
慈善组织终止是慈善组织结束其所有的慈善活动并使其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一种状态。慈善组织依法终止也可以防止其他人以该慈善组织的名义开展慈善活动,骗取钱财。这对于保护慈善事业有序发展有较为深远的意义。根据《慈善法》第十七条规定,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应当注意的是,慈善组织终止,应当根据《慈善法》进行清算。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以外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由此可知,对于未经依法登记成立而长期或者临时从事慈善活动的公益慈善性组织和其他组织提供了法律依据。虽然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慈善活动,但是不能公开募捐、不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的资格等,也没有履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如在与志愿者或者受益人等发生纠纷时,应当按照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处理。因此,此类组织开展慈善活动,需要遵守《慈善法》规定的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原则,同时遵守《慈善法》有关慈善捐赠和慈善服务的规定。此外,如果此类组织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同样可以受到政府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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