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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是,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对于哺乳未满1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女...
导读——女职工们、准妈妈们你们清楚每天一小时的叫授乳假,产假后的6个半月叫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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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关于女职工哺乳期的规定的回复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建立有专人管理的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待设施。 1.女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应设女职工卫生室;女职工在四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流动或分散工作的单位,可发单人自用冲洗用具。2.有五名以上哺乳婴儿的单位应设哺乳室。3.有二十名以上幼儿单位应设托儿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一岁以下婴儿期间,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间禁止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工资、辞退、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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