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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与原则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
破产债权是指破产程序启动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并且只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那么破产债权的范围和破产财产的清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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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和规则如下: 1.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四条: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三)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第三十七条: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先清除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然后清偿员工的工资、社保费用和给予员工的补偿;然后清偿其他社保费用,偿还欠税;最后,向普通债权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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