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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分情况来认定其法律效力。 第一种:在自己家里“捉奸”拍摄的照片、录像。这种情况在原来是有争议的,但现在主流观点认为:在自己家里“捉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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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是关于捉奸的证据作用对离婚案的帮助 当然,在另一方有婚外情但又不能得到精神赔偿的情况下,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去收集这方面的证据。 其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处理原则,是有利于无过错方财产分割的法定理由, 在花费取证成本不高的情况下,证据还是越多越好。 其二,从诉讼策略上考虑,如果有捉奸在床的证据,就可能在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给过错方施加更多的压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让步,以达到在财产上多分的优势,使自己的痛苦能从分得的财产上得到慰藉。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二)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三)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四)被害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捉到了奸,并不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同居与通奸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同居要求二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有连续、稳定共同生活的事实。而通奸行为,可以发生在一个小时内。另外,配偶与第三者有了非己的孩子,就认为他们之间有同居关系,是一种误解。有了孩子,只能证明两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不能必然证明有同居的事实,也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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