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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到了奸,并不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同居与通奸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同居要求二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有连续、稳定共同生活的事实。而通奸行为,...
不一定。这种证据跟《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没有必然联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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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这种证据跟《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没有必然联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这个要分情况来认定其法律效力。 第一种:在自己家里“捉奸”拍摄的照片、录像。这种情况在原来是有争议的,但现在主流观点认为:在自己家里“捉奸”拍摄的照片、录像,如果没有过激的侮辱性言行,也没有非法宣扬、传播,那么就可以拿到法庭上当作离婚诉讼的证据使用。 第二种:在酒店、第三者家里或除自己家以外的其它私密空间拍到的诉讼离婚对方当事人与第三者亲热时的照片、录像。这种照片或录像由于擅闯他人受法律保护的私密空间,因此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离婚证据使用。不仅如此,拍照者还可能会因侵权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三种:在公共场所取证的“捉奸”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虽然在大众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但不排除有些人在野外或公园发生性行为的现象。
在自己家里捉奸,不属于私闯他人住宅,构不成刑事责任。捉奸过程及拍下的照片是否侵犯了被捉奸人的名誉权等,要看捉奸人的目的、传播范围和后果。如果是为了离婚诉讼中取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行为有些过激,但只要主观上不是故意对他人进行人身侮辱等,客观上又没有将照片广泛传播故意宣扬,而仅用于庭审举证,不能说侵犯了被捉奸人的名誉权,证据有效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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