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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三十四条内容有什么?

2022-09-05
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有关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未能及时足额到位的;(二)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虚假凭证的;(三)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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