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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保修的商品,在保修期内没有保修点或者保修点已经撤销的,商品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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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强制、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以下权利:(一)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二)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四)公平交易的权利;(五)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有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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