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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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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对方孩子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存在过错,疏忽管理,是可以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请问事情的具体情况是怎样的呢?孩子当时伤势情况如何,现在恢复的怎样,医疗费是谁支付的?对方家长和学校是什么态度呢?由于您提供的信息有限,需要了解您的具体情况,在网上不宜提及个人信息,建议您直接来电详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以便给您专业的法律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项目包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第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二,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根据实际情况赔偿项目不同。第三,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建议您与学校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尽快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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