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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具体顺序有哪些

2021-12-24
(一)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刑事自诉、民事、行政纠纷案件的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受理。(二)非诉讼来信来访,按照归口处理的原则,分别转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来信来访者。(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诉讼,由法院管辖的案件决定立案后移送有关法院处理;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通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者转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四)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查和申请再审,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各级人民法院刑事诉讼处理暂行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纠纷处理暂行规定》进行审查。(6)当事人对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案件的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行政再审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刑事上诉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提交基层人民法院审查,报中级人民法院审批。高级法院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五百九十九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仍然错误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议;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议。 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由派员出席法庭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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