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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的时效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1、对有效刑事判决不服的上诉;2、有有效刑事判决及其有效法律文件;3、有证明上诉的相关证据:(1)证明原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确实存在错误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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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符合如下条件的可以重新再审:第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第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第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第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一)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刑事自诉、民事、行政纠纷案件的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受理。(二)非诉讼来信来访,按照归口处理的原则,分别转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来信来访者。(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诉讼,由法院管辖的案件决定立案后移送有关法院处理;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通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者转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四)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查和申请再审,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各级人民法院刑事诉讼处理暂行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纠纷处理暂行规定》进行审查。(6)当事人对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案件的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行政再审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刑事上诉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提交基层人民法院审查,报中级人民法院审批。高级法院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五百九十九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仍然错误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议;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议。 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由派员出席法庭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公安机关对某人进行刑事拘留的条件概括起来有两种:一种是现行犯,也就是正在实施犯罪的人;另一种是重大嫌疑分子。根据我国《》的规定,如果是重大嫌疑分子,同时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具备拘留的法律条件: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立即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上述情形就是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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