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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第33条

2022-09-2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网线路保护区实施下列行为:(一)在架空输、配电线路保护区内垂钓、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制作、存放、悬挂气球等易漂浮的物体;(二)在水底电缆保护区内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养殖;(三)在输送管路保护区内采石、取土、钻探、挖掘,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其他危害电网线路保护区及输送管路保护区内电网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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