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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二、协议解除劳...
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开除 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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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劳动合同对方后,原则上不能撤销。《劳动合同法》对这种情况没有任何规定。参照《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根据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必须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对方时解除。当然,如果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之前撤回应该认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是无效的。因此,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建议与对方好好协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三倍的,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三倍的金额支付经济补偿,最高支付经济补偿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薪,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甲实际上是作为A公司的代表由B派遣到C公司任职的。 2、A公司将其在C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中方后,C公司变为中方的全资公司,甲在C公司的地位将不复存在,即甲应该撤离C公司。C公司并没有侵害甲的权益。 3、甲和B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在合同期内,甲当然要回到B公司,由B公司安排适当工作,给予其约定的待遇。如果这样,甲的权益不会受到损害,当然也不会有任何劳动纠纷产生。 4、如果B以甲不再兼任职务为由,降低甲的待遇,甲会不服,纠纷就会产生。这就要看甲和B关于问题的约定了。 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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