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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第一条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办理申报流程包括两种途径,分别是由单位办理申报和个人自行申报 (1)由单位按月发工资预扣税款时办理。除大病医疗以外,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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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所得工伤赔偿不需要申报地方税,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工伤职工取得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不需要缴纳地方税。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程序如下:一、医疗费(一)申报材料1、《职工工伤认定表》;2、《职工因伤(亡)医疗费用支出申报表》;3、医疗费发票原件;4、医疗费用汇总清单。(二)办理条件用工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在规定的时限提交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三)审批程序1、符合办理条件的由用工单位持“申报材料”申报;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支付有关待遇;(四)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受理后60个工作日内办结;(五)承办科室:工伤生育工伤(亡)残待遇保险科。二、工伤(亡)残待遇(一)申报材料1、《职工工伤认定表》;2、《职工病伤致残鉴定表》;3、《职工因工伤(亡)待遇审批表》;4、确认供养直系亲属的依据。(二)办理条件用工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在规定的时限提交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三)审批程序1、符合办理条件的由用工单位持“申报材料”申报;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支付有关待遇;(四)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五)承办科室:工伤生育工伤(亡)残待遇保险科。
专项附加扣除办理申报流程包括两种途径,分别是由单位办理申报和个人自行申报。 1、由单位按月发工资预扣税款时办理。除大病医疗以外,对其他五项扣除,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2、自行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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