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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交通事故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处理: 1、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
你说的情况,一定是交警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哦。在不不是普通程序处理的情况下,你完全以不签字的方式,使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认定失去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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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一)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1、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2、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二)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2、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3、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4、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一)发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财产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有资质的岗勤民警当场处理,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由事故勘查民警处理。(二)民警在填写法律文书时,应当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三)民警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并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四)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执勤民警应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民警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2、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3、当事人不同意由民警调解的。(六)使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事故认定书》,由各大队事故中队发放,《事故认定书》的存档联及处罚决定书由事故中队立卷保管。三、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一)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或基本事实清楚、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的协议书,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二)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轻微伤,且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各方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并能达成协议的。(三)在立交桥上、隧道内发生的不涉及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或车辆可以移动,且准确标明现场情况后,当事人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协商处理或立即报警。(四)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全市驾驶员知晓发生可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后,应当即行撤除现场,协商解决,不撤除现场的,应立即报警。对既不撤除现场,又不及时报警的,按规定进行处罚。(五)当事人自行撤除现场后,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报警并向民警提供有当事人签名交通事故文字记录材料的,民警应予以记录,由当事人签名,确定当事人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第四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交通警察作出,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者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者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字、交警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字的,交警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绝的,由交警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两天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第四十三条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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