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 2、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列举以及其他各国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文件和各国学...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包括。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实用性、秘密性、商业价值性、保密性。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保密制度是指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所要求人们共同遵守的保密规则或行为规范。 商业秘密保密制度主要包括: 1、商业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2、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 3、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4、办公自动化管理制度; 5、涉密会议、涉密活动管理规定; 6、对外接待管理规定; 7、对外合资、合作保密罐里规定; 8、对外宣传及广告策划保密规定; 9、重点事项保密管理制度; 10、同意对外发布信息的口径和手续;
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称为权利人,在此权利人即为商业秘密的享有者。从商业秘密的所有权角度而言,商业秘密既可以原始取得,又可以继受取得。前者如通过发明获取技术秘密,通过自身的努力获取经营信息,后者如通过转让获得的商业秘密。原始取得商业秘密的人为原始权利人,继受取得商业秘密的人为继受权利人。除了所有人以外,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还包括享有归属意义上的权利的商业秘密所有人以外的其他合法享有权利的人,如按照技术转让合同获取使用权的人。在商业秘密使用人占有和使用商业秘密期间,他人非法侵犯商业秘密的,该商业秘密的行政救济不受影响;因他人的侵犯行为致此种权利人遭受损害的,此种权利人也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因此,《刑法》第219条第4款将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界定为“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当然,不同性质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具体纠纷中所拥有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仍然存在不同。一般而言,商业秘密的所有者拥有各种权益,可以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而商业秘密使用人虽然拥有商业秘密的使用权,但其是否可以主张其他权利,在诉讼中拥有怎样的诉讼地位则需依具体情形而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9人已浏览
19人已浏览
732人已浏览
20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