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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芳当年与有妇之夫生下女儿,成了未婚妈妈,如今因为经济拮据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昨天,闸北法院因孩子的父亲下落不明,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1...
是可以的。法律规定了几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以要求要回孩子的抚养权:一、与自己孩子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不管孩子,不去履行法律上赋予的抚养孩子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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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变更抚养权有两种方式,如果可以协商的话,就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即可;如果通过法律途径变更抚养权的,就需要满足法定的变更条件,包括有抚养权一方有疾病、有恶习等情况。以上就是我对您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有其他问题或者是需要法律帮助的话,具体情况可以电话详谈或者是面谈的。相关的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六条 第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伤残,都可能无能力继续抚养子女,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还可能影响子女的健康。 第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这里包括了三项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 1.是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另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应予支持。 2.是抚养子女一方有虐待子女的行为(虐待子女行为严重的应以刑事犯罪制裁),对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予准许。 3.是父母一方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对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应予准许。 第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本项规定,与 第五条规定相响应,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要考虑他们自己的意愿。如果他们提出要随另一方生活,而该方又有抚养能力,能够很好地抚养子女的,这两个条件具备,应予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第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这是一个弹性条款,以概括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未尽事项。
提交法院处理。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但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有权探视并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据孩子实际支出、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双方经济状况综合认定。
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可以参考以下: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a.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b.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c.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a.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b.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c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d.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a.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b.尚在校就读的; c.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0、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1、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a.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b.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c.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d.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2、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a.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b.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c.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3、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另外如果双方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都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如果双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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