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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包括: 1、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破坏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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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包括: 1、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破坏交通工具、交通基础设施的行为; 3、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 4、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资助恐怖活动的行为等。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二、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 三、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 四、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 五、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罚金。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其包含的部分罪名对应的相应处罚中有罚金,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触犯本罪的,一般对其积极参加者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其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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