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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对其进行立案,其次是调查取证,最后是决定进行处罚,并且送达被执行人。这就是食品经营行政处罚程序。...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经2014年3月14日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4月28日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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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检查时,应当制订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标准,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检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并实施跟踪检查。在进行监督检查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明文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知悉的企业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关于案件核审制度的问题。 为强化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部分基层监管部门提出,在采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增加由该部门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核审的程序,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越权办案、违反程序、处罚不当等执法过错。经慎重研究,考虑到法制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就介入案件,将可能影响其在听证程序或行政复议中的中立性,目前,各地对案件核审制度的执行情况不一,国务院法制办内部对此也有不同意见。因此,《规定》没有对此做出强制性规定,各地方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措施,如在执法机构内部设置审核部门或者人员,进行案件核审,也可以达到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的目的。 关于执法文书的问题。 随着执法实践的发展变化,行政执法文书应当进行不断调整、优化和完善。为保障行政处罚执法文书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在《规定》修订过程中,我们改变过去将执法文书作为规章附件的做法,规章正文仅是行政处罚的程序性规定,不规定执法文书的具体名称、种类、内容等,规章发布后,将执法文书作为规范性文件单独印发。
一是审查其所述理由是否属实,应要求当事人举证,证明其所说的理由属实; 二是要审查其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定中止的条件。只有事实属实,且理由符合法定情形的,才可决定终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而且,中止期届满,应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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