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是审查其所述理由是否属实,应要求当事人举证,证明其所说的理由属实; 二是要审查其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定中止的条件。只有事实属实,且理由符合...
关于案件核审制度的问题。 为强化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部分基层监管部门提出,在采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你要知道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问题,《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2003年4月28日以食品药品监管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8号《关于修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该《规定》分总则、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执行与结案、附则7章64条,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废止1999年8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8号颁布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四)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六)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 (七)经营或者使用行为符合质量管理规范的; (八)危害后果显著轻微,适用从轻行政处罚仍显较重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以上是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经营和使用单位或个人无主观故意,积极配合查处、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潜在隐患,同时具备下列某一情形的,应当没收违法经营或者使用的违法产品,法律法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食品经营者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进货渠道、验收、仓储和销售管理规定,且能够及时提供真实、合法的购销合同、票据、交易对象许可证、委托代理书等资质材料的,并有充分证据证明违法产品是供货方造成,非自身原因致使销售、使用违法产品的; (三)化妆品经营单位未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进货查验的规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5人已浏览
217人已浏览
365人已浏览
16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