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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税务机关追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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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变卖抵税财物,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组织进行。变卖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由县以下税务机关进行。
拍卖或者变卖抵税财物应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效率的原则。
拍卖一次流拍后,税务机关经与被执行人协商同意,可以将抵税财物进行变卖;被执行人不同意变卖的,应当进行第二次拍卖。不动产和文物应当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仍然流拍的,税务机关应当将抵税财物进行变卖,以抵缴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经过流拍再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拍卖保留价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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