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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作为考核所属工作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立即调查,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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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诊断,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确实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的疾病的,禁止生育;已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
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的鉴定,确属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应当给予及时治疗,医疗费用由原实施节育手术的单位承担。治疗期间,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照发,其他人员生活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经济补助。因施行节育手术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公开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办事程序等,方便公民和组织办理相关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公开再生育审批、奖励扶助、超生处理等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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