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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扶持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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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责令停止使用,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证件;(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关证件、标志的,收缴伪造、变造的证件、标志,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责令停止使用至上述状态消除,可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暂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证件。当事人提供相应证件的,应当及时退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关证件、标志的,收缴伪造、变造的证件、标志,暂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应当遵守律、法规和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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