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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的有效性和认定: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有效。消除危急情况后,遗嘱人可以以书面或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三...
确认遗嘱的效力主要是确认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立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且真实,立遗嘱的形式是否是书面且有立遗嘱人的本人签名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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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的认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口头遗嘱是在出现危急情况下作出的; 2、作出口头遗嘱时现场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 3、见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继承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篡改内容无效。 (5)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对此种遗嘱须在扣除应当保留的份额后按照遗嘱分配遗产。
首先需要明白口头遗嘱是否有效是需要分情况的 必须存在只能订立口头遗嘱的危急情况,口头遗嘱才有效。若没有这样的危急情况,所立的口头遗嘱不成立。并且在危急情况消除之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而且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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