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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
1、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的行为; 3、恶意侮辱、污损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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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有: 1.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包括未经同意将公民的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也包括超越公民同意的范围使用公民的肖像,如改变使用用途和范围等。 2.擅自创制他人的肖像。如偷拍他人照片等。 3.以侮辱的方式毁损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如涂抹他人肖像,践踏他人肖像等。这种行为只有故意才能构成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将权利人肖像进行展示、公开、陈列、复制、散发; 三、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地域范围内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四、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期间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不算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有: 1、为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为,如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而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肖像,司法人员为取得证据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拍照;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而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的拍照; 2、为公民本人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为,如公民因亲人走失对外发布寻人启事而使用肖像; 3、为社会新闻报道而使用肖像的行为,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为弘扬社会正气或揭露社会丑恶现象而使用公民肖像,还有特别幸运者或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于这种情况; 4、善意使用政治家及社会明星肖像的行为,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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