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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的雇员遭受职业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包工头不具备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遭受职业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
一般和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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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雇佣关系就是劳动关系,二者是一致的,包工头雇佣工人就是要工人为他打工,不管签不签劳动合同,包工头和工人就是劳动关系
一,可以找发包方赔偿,还可以找包工头赔偿:1,包工头与发包方存在承揽关系;2,当事人与包工头之间存在雇佣关系;3,当事人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就该事故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要求发包方和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二,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没有隶属性。雇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不管是雇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2、它具有当事人意思为主导的特征。作为雇佣法律关系,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标志。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家意志基本不干预。3、它主要是在流通领域发生的关系,而不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三,承揽法律关系:1,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2,承揽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据此,你在工作中收损失,你的包工头毫无疑问应承担赔偿责任,建筑公司应该明知包工头没有工程施工资质,即知道包工头没有安全生产条件,应当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实员工与建筑公司之间应该是劳动关系,但是实践中劳动关系来处理工地上的人身损害案例不多,因为工伤索赔相当复杂,而工地上人员流动性大,基本不签订合同,更是增加了工伤索赔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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