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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时,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
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解除或者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合同未约定告知期限的,应当提前60日告知。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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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解除或者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合同未约定告知期限的,应当提前60日告知。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办理退出交接事宜,并履行下列交接义务:(一)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二)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房屋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三)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四)分项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五)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资料;(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本条第一款履行告知义务并办理退出交接手续的,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停止物业服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未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配置或者擅自处分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报告申请设立业主大会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拒不承担筹备组工作经费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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