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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监狱服刑死亡,应当区分具体死亡原因,根据死亡原因决定是否赔偿:如果罪犯因工死亡的,罪犯依照《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予以补偿;如果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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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终结: 一、原告死亡,无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二、被告死亡,无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然而,对于起诉后被告死亡的情况,处理方式会根据以下情形而有所不同: 一、被告死亡,有遗产,有继承人的案件需要根据继承人是否同意参加诉讼分别对待。 如果继承人愿意参加诉讼的,变更继承人为被告,继续审理,已经进行的审理对变更后的被告具有约束力; 如果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判决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应当将其列为第三人,查明遗产,判决以死亡的当事人的遗产承担责任。 二、被告死亡,有遗产,无继承人的案件处理。实践中,法院应当通知民政部门或者所在集体,参加诉讼,同样仅以继承的价值为限承担民事责任。 三、被告死亡,没有遗产,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案件处理。被告死亡,没有遗产,应当追加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为被告,继续审理,由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在其承担的义务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死后其生前承租的公房的处理分两种情况: 1、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用户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2、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形;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作为公房所有权是归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但是公房也是允许出售,在出售之后公房的所有权就会归私人所有,而要是租赁公房的话,此时所有权还是归国家,因而也是不能继承公房的。
死刑犯死后需要对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及时审查,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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