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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死亡后的处理方式

2025-01-2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百四十八条,负责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后需要处理以下事项: 1. 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如果遗书、遗言笔录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问题,应当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如果遗书、遗言笔录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2. 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如果有火化条件,应当通知领取骨灰。如果罪犯家属在限期内没有领取罪犯尸体或者骨灰,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3. 对于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有关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4. 如果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书中含有应当由家属继承的遗产,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家属领取。如果罪犯的家属在限期内拒绝领取,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以下几种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 1. 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 2. 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 3. 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死刑罪犯执行后的尸体或火化后的骨灰,可以允许其家属认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以下几种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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