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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明确规定,应视具体拘留所规定确定。《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
拘留十天可以探视一次。被拘留人有权会见亲属,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会见区持有效身份证件。律师会见被拘留留人时,还应持有律师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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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拘留10天的,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此外,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辨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辨护人会见、通信。
根据《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看守所的探视规定有哪些如下: 第三十四条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第三十五条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第三十六条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可以临时离所探视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人犯不准探视。 探视的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 第三十七条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 第三十八条看守所对人犯发收的信件,未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拘留所是不可以让亲属去探视的。但是行为人一旦被拘留,都会在24小时之内及时通知家属的,除非找不到其家属了。但是亲属是可以找律师介入的,律师可以去探视。一般家属最为担心的是行为人的安危以及其是否真的涉及此事,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情况。这些都可以找律师代劳的,有必要的话还可以把家属的家书带进拘留所里,让行为人签名确认并且对家人交代一下。再由律师问话,分析具体情形,然后出来给行为人家属一个交代,并把分析结果告之。这是最常规的办法。当然,理论上还可以找家属作为代理人,经有关的机关部门批准之后是可以进去探望的,不过在现实生活中是非常难实现的。因为,首先一开始就需要行为人的授权了,而且最为艰难的是有关部门会不会批准这个是不好说的。还有,即使进去探望了,也是无法解决根本问题的。所以大多数人遇到这种情形都会请律师介入处理的。如果是被判处刑罚了,需要坐牢的。那就可以会见的,只需要罪犯在亲属名单上把你的名字写上,就可以在特定的时间去探望了。另外戒毒所也是可以的这一操作的,不过每个看所守或者拘留所、监狱的探望时间都不太一样。有些可以周六周日去,有些却不可以。还有一点,拘留所里面是有商店的。实在担心的话,可以去看所守多汇钱。这样,行为人在里面也会好过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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