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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的股权转让涉及哪些法律风险?

2024-12-28
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法律风险。第一种风险是“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转让“显名股东”股权,但“隐名股东”不具备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因此其转让股权行为无效。第二种风险是“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转让其股权,这种行为违反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其他限制性规定,因此也是无效的。 如何防范这些法律风险? 为了避免这些法律风险,实际为无权处分行为时,经“隐名股东”追认即有效。但是,如果第三人善意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可以依据代持协议要求“显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或主张“显名股东”侵权。 如果先通过确权之诉确立其对公司享有权利,再转让其股权,则可以避免上述法律风险。另外,如果由“显名股东”转让其股权给第三人,再由第三人取得股东资格,则也可以避免上述法律风险。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这种行为可能导致转让方风险,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因此,违背该规定的股权转让是无效的。 如何防范这些法律风险? 为了避免上述法律风险,受让方应当谨慎考察其股份变动情况及任职情况,并需考察公司章程。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受让方应当谨慎调查其股份变动情况及任职情况,且还需考察公司章程。

相关法规

《公司法》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法律风险之四] 1、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2、表现形式: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 3、法律后果:受让方风险:由于股权转让可能因为违背强行性法律的规定而无效,如果受让方未作谨慎调查将遭受损失。 4、防范措施: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受让方应当谨慎考察其股份变动情况及任职情况,且还需考察公司章程。 5、法律依据:《公司法》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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