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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三章仲裁庭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组成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第十三条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一)十人以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二)有重大影响的争议;(三)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案件。简单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第十四条记录人员在仲裁庭上负责案件庭审记录等相关工作。记录人员不得由本庭仲裁员兼任。第十五条仲裁庭组成不符合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撤销并重新组庭。第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有专门的仲裁场所。仲裁场所应悬挂仲裁徽章,张贴仲裁庭纪律及注意事项等,并配备必要的办案设备。第十七条当事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拍照以及其他妨碍庭审的活动。第十八条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应当着正装,佩戴仲裁徽章。
未生效的劳动仲裁可以撤回,提交书面撤回劳动仲裁申请书即可。撤销仲裁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在仲裁裁决下达前的任何阶段,申请人均可撤销申请,但必须书面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也可以通过电话口头撤回,最后必须补充书面撤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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