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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其内容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二是违反...
“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其内容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二是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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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主要指部分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服务行业很常见。例如,禁止带酒,商品销售后不退货等。
1、退、换商品包装或外观必须完好,否则收取相关费用;2、此卡务必在有效期内使用,卡内金额过期作废;3、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所有;4、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保留对本卡消费细则作最终修改之决定权;5、本公司有权随时修改使用须知或终止本卡效力;6、特价商品,概不退换;7、促销商品,售出不退;8、打折商品,不退不换;9、本寄物柜仅作物品保管,如有遗失概不负责;10、“超市购物付款后,出门须验票盖章,否则不予放行;11、持本超市收银条在超市自有停车场停车免费,车辆盗损责任自负;12、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褪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13、请客人在本单开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有权自行处理;14、超期一个月,衣服损坏丢失概不负责;15、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旅行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16、因报名人数不足无法成团,旅行社在出发7天前通知旅游者延期或取消旅游,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17、游客在游玩过程中造成个人伤亡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18、违反操作程序而造成伤害的,本俱乐部不负责任;19、旅游行程仅供参考,变更恕不通知;20、旅行社由于第三方(例如:航空公司、火车、轮船等客运公司)的原因造成本次出游行程变更或取消的,不承担责任。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很多时候,由于消费者是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势,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有学者下了这样的定义,所谓的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本人认为,霸王条款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且损害格式合同相对人的条款。事实上,“霸王条款”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也不利于商家自身的长远发展。如果商家不是更多地考虑如何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而是把精力放在如何保护商家,损害消费者利益上,这样目光短浅的企业肯定走不了太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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