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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能不能进行确权登记

2021-03-20
针对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含城镇居民和华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通知》规定要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使用宅基地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政府实施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项目组织农民易地建房使用宅基地。这种情况使用的宅基地都是经统一规划和批准的,应予以确权登记。为防止迁新、建新不退旧,《通知》要求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再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种是1999年之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城镇居民和华侨)合法取得的。对于这种情况,这位负责人指出,因宅基地属于农民的福利性待遇,但对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城镇居民和华侨)因转让、赠与房屋以及经政府审批建房等方式占用宅基地的,《通知》认可其合理性,分1982年前、1982年~1999年两个历史阶段,规定了确权登记的政策。 1999年之后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的,不予确权登记。因为1999年国办发文禁止城市居民再以自行建造或购买的方式获得宅基地。所以1999年之后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的,不予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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