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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面对某些官员与非法集资企业的“大合唱”,我们实在很难说一定是后者将前者“拉下水”,很难说前者只是“无意间”沦为“活道具”而成了“从犯”。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绝不能放过这些面目暧昧的“活道具官员”,只要他们参与了非法集资的“演出”,无论只是收取了出场费,还是接下来还有更进一步的运作,都必须为此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 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 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 为。非法集资往往表现出下列特点: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 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 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 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 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一般来说,具有以上四个特征的集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但判断非法集资 的根本特征是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以及有承诺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 为。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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