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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一个相对的概念,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子公...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所谓实际控制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是基于股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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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公司与普通有限公司相比,特点如下: 1、一人有限公司只能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它是指通过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并入的公司解散,其法人资格消失。接受合并的公司继续存在,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以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而合并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其合并结果,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均告消灭。新组建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几项规定为公司合并时对债权人保护确定了基本原则。
上市公司的法律特征如下: 1、上市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公开。上市公司必须在每个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份财务会计报告; 2、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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