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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法律特征如下: 1、上市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公开。上市公司必须在每个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份财务会计报告; 2、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一个公司与普通有限公司相比,特点如下: 1、一人有限公司只能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是,必须由股东会或者是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且及时通知并公告债权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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