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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就其提出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客观上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和收集。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搜集证据: 1. 当事人的陈述; 2. 书证; 3. 物证; 4. 视听资料; 5. 电子数据; 6. 证人证言; 7. 鉴定意见; 8. 勘验笔录。
辽宁合作纠纷的证据搜集方法《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必须提供自己主张的证据。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或法院认为需要,法院应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可从以下方面搜集证据: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根据相关法律,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起诉状如下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男,19××年××月××日生,××省××市××镇××村××街××号,系××市××汽车车身修理店业主。 被告:××市××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 住所地:××市××镇××路请求事项: 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先支付车厢款计人民币64171元。 2依法判决被告从2006年7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47%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暂计至2008年6月30日)计人民币9587.15元; 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常有业务往来。被告多次向原告订做汽车车厢,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多次向被告提供汽车车厢,约定付款时间为次月月底。被告开始就没有依约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以原告朋友购车款相抵。2007年4月,原告与被告再次以原告朋友购车款相抵之后,被告尚欠原告车厢款计人民币64171元。后来,原告多次继续向被告催收,被告均无故推诿不支付至今。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是合法有效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已经如约交付被告定做的车厢给被告,被告理应及时依约付款。但是,被告却无理拒不支付至今。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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