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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否可以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生,要看情况。如果是特殊专业,需要符合特定的要求的,可以视情况拒绝录取女生;但如果不是特殊专业,学校不可以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生。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6条第2项规定,学校录用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理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录用标准。这是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时新增的规定。目前开学,升学中歧视女生的行为主要是某些学校(尤其是中职学校)在招生过程中私自提高对女生的录取标准,排斥女生。学校拒绝采用女学生,提高女学生的采用标准与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有关。随着国家经济转轨和各层次社会劳动力的过剩,各层次女性毕业生的就业遭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不管是中等学校毕业,高等学校毕业,或是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只要是女性,用人单位甚至一些政府部门经常以各种各样的借口拒绝录用女性毕业生,有的甚至在向社会公示的招聘广告中明确规定不招收女性,或是擅自提高对女性毕业生的招收标准和条件,从而出现了文化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女性,竞争不过文化水平低,工作能力差的男性,以及女性大学生,研究生就业难的奇怪现象。这些信息迅速反馈给各级各类学校,又使学校在录取新学生时,不得不考虑女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从而提高对女学生的录取标准,造成女生入学,升学难的恶性循环。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学生或者其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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