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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被告在开庭前不必拘留被告,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保释和监视被告的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
按实际情况,对于被告在开庭未宣判前,不一定要羁押被告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对被告进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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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简单的案件,法院无法当庭作出裁判的会选择择日宣判,而且,择日宣判也是诉讼过程中较常遇到的判决状态。那么,没有当庭作出裁判,择日宣判是什么时候宣判?宣判时被告人需要到场吗?下面由为您在整理介绍。 考虑到当事人焦虑的心情和司法效率的提高,择日宣判不会把时间拖得太长,具体得按照不同的案件分情况决定: 一、一审公诉案件 一般情况是会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及有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最高法批准。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二审上诉、抗诉案件 符合这两种案件的,一般会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及有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高院批准,可延长二个月;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法批准。 三、最高法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法决定。
看守所在押人员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办,待其侦查完毕,呈交检察院审核、公诉,如果想了解案件进度,可以聘请律师介入案件。看守所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要等待开庭判决后,才能明确案件定性及相关人责任,在押人员也会有进一步的去向。看守所羁押期间只是等待开庭的一个过程。看守所在押人员开庭时间,需要案件事实清楚、主要案犯到案等条件,这个时间并不确定。
1、对于公安机关超期羁押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诉。 2、对于检察机关超期羁押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申诉。 3、对于法院超期审判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并均可向上一级公、检、法或人大监督机关申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监督改正。 4、所以你所述的情况,若不属特殊情况,则属超期羁押行为,确实违法羁押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如果你们有案件属于超期羁押,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使权利,以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超期羁押可分为两种类型: (一)实际意义上的超期羁押主要有: 1.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 2.在刑事拘留后转报劳动教养期间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 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迟迟不能宣判而导致超期羁押。 4.案件在刑事诉讼流程的交接过程中导致超期羁押 5.在案件上报请示或审批阶段出现超期羁押。 (二)变相的超期羁押(“虚超”,实际未超期)主要有: 1.不认真执行有关换押制度容易出现超期羁押 2.办案单位所认定的有别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与关押的不一致,由于未及时沟通信息而出现超期羁押。 3.由于办案单位与羁押场所在相互衔接工作上出现脱节而导致超期羁押。超期羁押的问题在法律上会有具体的处理条例,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因为人们法律意识的缺乏,导致自己的权利损失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护,所以自己需要注意相关的条例,如果自己确实存在此类情况可以有效的运用有关的法律手段来减少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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