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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上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拘留中心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转达被拘留人的上诉和上诉,不得拖延、扣押或者阻挠。公安机关、人民检...
被告被拘留的原告只要在自己的地址起诉被告。每个公民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平等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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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公安机关超期羁押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诉。 2、对于检察机关超期羁押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申诉。 3、对于法院超期审判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并均可向上一级公、检、法或人大监督机关申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监督改正。 4、所以你所述的情况,若不属特殊情况,则属超期羁押行为,确实违法羁押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如果你们有案件属于超期羁押,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使权利,以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超期羁押可分为两种类型: (一)实际意义上的超期羁押主要有: 1.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 2.在刑事拘留后转报劳动教养期间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 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迟迟不能宣判而导致超期羁押。 4.案件在刑事诉讼流程的交接过程中导致超期羁押 5.在案件上报请示或审批阶段出现超期羁押。 (二)变相的超期羁押(“虚超”,实际未超期)主要有: 1.不认真执行有关换押制度容易出现超期羁押 2.办案单位所认定的有别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与关押的不一致,由于未及时沟通信息而出现超期羁押。 3.由于办案单位与羁押场所在相互衔接工作上出现脱节而导致超期羁押。超期羁押的问题在法律上会有具体的处理条例,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因为人们法律意识的缺乏,导致自己的权利损失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护,所以自己需要注意相关的条例,如果自己确实存在此类情况可以有效的运用有关的法律手段来减少自己的损失。
可以申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对于被羁押人的申诉、上诉,看守所应当及时转达有关机关处理,不得拖延、扣押或者阻挠。对揭发、控告司法工作人员的,看守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可以上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拘留中心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转达被拘留人的上诉和上诉,不得拖延、扣押或者阻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报告。《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以上刑罚的,不足以防止下列社会危险的,应当逮捕:(1)可能实施新犯罪;(2)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3)可能破坏、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行供应;(4)可能对受害人、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报复;(5)试图自杀或逃跑。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质、情节、认罪情节、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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