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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和名称权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姓名权的享有主体是自然人,名称权的享有主体是依据规定的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合伙人; 2、内涵不...
姓名权和名称权的区别在于使用主体,使用属性,使用限定等都不一样,例如姓名权是不能转让的,但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姓名权是针对自然人,名称权是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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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名称权”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名称决定权”。这是名称权最基本的内容。民事主体有权决定自己的名称。 (二)“名称使用权”。名称一经登记后,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并具有了独占使用的效力。 (三)“名称变更权”。名称在使用的过程中,其所有人当然可以依法予以变更,但变更未经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 (四)“名称转让权”。名称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名称权,是指法人及特殊的自然人的组合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以及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并不受他人侵犯的一项权利。 姓名权与名称权的区别在于: (1)、使用主体不同 姓名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名称权的主体是法人企业或组织、商铺或合伙经济组织。 (2)、使用指向不同 名称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姓名则可以有多个。 (3)、使用属性不同 名称权在登记范围内具有专用性,姓名权无专用性。 (4)、使用限定不同 名称权可依法转让,姓名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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