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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
一审终审的6种情形如下: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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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2、第一百七十八条按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法官独自审理。下列案件实行一审终审:1、最高法院作出的一审民诉案件;2、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以外的一切裁定;3、督促程序审结的案件;4、宣传催告程序审结的案件;5、用特殊程序审结的案件;6、按破产程序审结的案件;7、一审以民事调解书结案的案件;8、所有决定上诉。
一审终审的情形有哪些。 一审终审有以下情形: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62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178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民事案件按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的,应当实行一审终审。法律明确规定,以下案件应当实行一审终审制: 1、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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