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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再婚夫妻如何对房屋进行分割?

2024-12-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民法典的这条规定表明,在对房屋遗产进行分割时,我们应该遵循两条基本原则。首先,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也就是不能把无法分割的房屋遗产强行分开,以免造成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或给生活带来不便。其次,分割不应损害遗产的效用,房屋本身就是用来生产经营或居住生活的,不能因继承分割而改变房屋的使用属性和使用价值。 房屋遗产分割与动产等其他财产的分割有所不同,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因此,在处理房屋遗产分割时,我们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一般情况下,房屋遗产分割后的价值应该归居住使用者所有,并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估价标准,并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第二种方法是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两种形式。共同共有是指继承人对房屋遗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则是继承人按份额占有房屋遗产,并按各自的份额享受权利。 在房屋遗产分割中,采用第一种方法即折价补偿的方法比较合适,可以彻底解决房屋继承纠纷。如果采用第二种方法,则可以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果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而又必须兼顾其他继承人的利益,那么采用共有方法也可以减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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