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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方案造成质量缺陷责任,一般由施工单位承担,但是,如果建设单位参与了施工方案的制订,即与施工单位一起共同制订了施工方案,则应承担相应的...
施工方案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如果建设单位参与了施工方案的制订,要与施工单位一同承担责任;但如果建设单位只是在施工方案上签字的,不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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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质量纠纷的部位来看,有些质量缺陷发生在隐蔽部位,有些发生在非隐蔽部位。隐蔽工程必须经建设单位验收后才能进行。质量缺陷发生在隐蔽部位或非隐蔽部位,法律后果差异很大。建设单位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擅自使用的质量缺陷,属于非隐蔽缺陷的,一般认定建设单位认可其非隐蔽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而属于隐蔽部位的缺陷,依法仍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从工程质量案件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来看,有些案件只有一方的责任人;有的属于当事人,负有混合过错责任,按过错大小分担。就混合过错而言,有的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有混合过错,有的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有混合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原则上施工方案的制定是施工部门的责任,因此施工方案引起的质量缺陷应由施工部门负责。如果建筑公司参与建筑方案的制定,即与建筑公司共同制定建筑方案,担相应责任的只有同意并签署建设方案,不应承担责任。这是考虑到具体施工方案的制订,需要经过比较长的时间,是专业技术要求。
为保障工程质量,《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人、监理人和施工人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在施工合同中,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包括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与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证过程建设顺利进行等等。当发包人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定义务导致工程质量缺陷的,亦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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