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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
1、可向办案人员索取有关证据及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以解开心中的疑团。 2、如果疑团仍未解除,甚至还认为:责任认定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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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交警部门做出的仅仅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当事人如果对不服,完全可以在诉讼中由法官依照证据认定规则予以解决。损害赔偿的解决途径包括自行协商、交警部门应双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解、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一旦提出异议,按照《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可以调看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由法院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做出新的责任认定,并以新的认定结论为依据,就损害赔偿问题作出判决。
1、可向办案人员索取有关证据及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以解开心中的疑团。 2、如果疑团仍未解除,甚至还认为:责任认定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充分,法规适用不准等,可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后,15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
1、对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只能走司法途径上诉法院来解决。 2、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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