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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调解、或者司法途径解决。...
任何公民或者单位有权对事故隐患、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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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费用年度提取制度。安全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按标准自行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从业人员的百分之一。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从业人员的千分之五。行业对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未提或者未缴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提取安全费用或者将安全费用挪作他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时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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