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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公民或者单位有权对事故隐患、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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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四)及时报告事故,如实反映事故真相,积极参加事故抢险救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煤矿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给井下职工和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拒不办理的,处以应当缴纳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同时强制其办理。
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费用年度提取制度。安全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按标准自行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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