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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应当审查取保候审是否符合有关条件。...
1,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审查提交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2,《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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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的问题公安审批取保候审走什么流程,我有以下建议: 取保候审的适用主要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刑事拘留前取保候审一般都必须符合特定的法定情形,例如患病、怀孕。如果有同案犯的话考虑到顺利取证的问题犯罪嫌疑人基本是在刑事拘留后才可能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适用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证据不足,罪行轻微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病或怀孕。 其中,以证据不足的情形居多,而因为“罪行轻微”而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数量近年有所上升。一般是由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最先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办案人员同意后,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交由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审批,之后再经分管局领导签字批准。在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选择上,最初几年保证金保证适用较多,而近几年保证人保证呈增加趋势。 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直接向公安局指定的银行帐号缴纳。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对其的考察由派出所负责,派出所民警因为日常工作繁忙,只是偶尔去考察一次。此外,在实践中没收保证金的比例较高,违规没收保证金的情况也不在少数。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第二十三条:原决定机关收到受案机关作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原取保候审,并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受案机关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保证方式决定的,原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第二十三条:原决定机关收到受案机关作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原取保候审,并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受案机关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保证方式决定的,原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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