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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忠诚协议正是基于夫妻互相忠实道德义务的法律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忠诚事宜作出的具体约定,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2、夫妻应当互...
“忠诚协议”的案件,法院的解决方法主要分做两种,一是承认该协议的效力,二是否认其协议的效力。由于立法上没有明确的关于“忠诚协议”的定性,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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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都有争议。但有比没有好,签“忠诚协议”不失为一种自我保护的办法。即便法院不完全支持,“忠诚协议”在离婚诉讼中也有可能会起到一定的证据作用。值得提醒的是忠诚协议的内容应该是财产问题,不能涉及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协议基本等同于合同,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
夫妻《忠诚协议》有无法律效力-110ask.com 一、忠诚协议概述 “忠诚协议”是否有效,与协议约定的内容密切相关。由于一方不履行忠实义务以获得赔偿为内容的忠诚协议应该是有效的;以限制人身权利、人身自由为内容的忠诚协议是无效的。 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所写下的承诺书、保证书、赔偿书或协议,应得到法律的承认。夫妻的忠诚义务虽不是法律强制必须履行的义务,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作为夫妻之间应当恪守的行为标准,忠实义务可以与经济利益合法挂钩,以期得到较好的履行。《婚姻法》第4条已明确规定夫妻有忠实的义务,违约赔偿的“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 专家争鸣:婚外情赔偿不能搞强制。这起法律上已有定论的判例,在引起人们兴趣的同时更引起了法律界广泛关注与争议。将婚外情纳入司法影响力范围,法律的手是否伸得过长?如果法院纷纷效法,法律留给人们的私生活空间还有多大?曾参与婚姻法修改研讨的北京大学婚姻法专家用“十分警惕”来表达她对法院判定“不忠赔偿”的担忧。她认为,除非自愿履行,当事人不得就一般婚外情要求赔偿,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忠诚协议”,因为“这超出了现行法律的规定”。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非“必须忠实”,“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婚姻法规定的过错方四种赔偿情形并不包括婚外情,判定“不忠赔偿”显然扩大了对法律的解释。再者,从定约权的角度而言,“忠诚协议”也是无效的。因为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但并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人身权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忠诚协议”遏制婚姻出轨,职业法官首先考虑的是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既然婚姻法没有明确禁止夫妻就忠诚问题进行约定,协议又出自平等双方的真实意愿,不损害他人利益,且有利于纯化善良风俗,那就是法律所能接受的。再者,从事后救济的角度看,如果双方没有协议的话,不忠诚夫妻关系的一方是否会赔偿?赔偿多少?法院大多难以定夺。但若有了具体协议,无过错方就会相对顺利地获得既定数额的赔偿,而不会因为婚姻法的原则性规定落空。签下协议不等于婚姻保险指出,不承认“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并非鼓励婚外情。“婚外情是不道德的”肯定是一种主流道德规范,但道德的问题要靠道德来调整,“法律要给人们留下一个私生活空间”。她告诫,法律工作者一定要在民众的情绪冲撞下保持清醒,不能因为对不道德行为的反对,就对法律进行扩大解释,从而加重对过错者的打击。而从现代社会权利结构看,个人自由、私生活的隐私权要高于配偶身份权。因为“文明社会的基石是人的尊严和自由,破坏了它,付出的社会成本就会很高。”正因此,在国外的类似判例中,法官即便同情婚姻的受害方,也会以其他的形式进行弥补,而不会将婚外情作为判决指向。此外,就效果而论,法律的绳索也未必能缚住婚姻的翅膀。本案贾雨虹用心良苦却成空即是明证。法学者杨晨光告诫:“别以为有了一纸‘忠诚协议’婚姻就有了保险,婚姻毕竟还是以爱情为基础,法律只能止步于卧室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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