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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一处已设定抵押的房屋时,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以小换大、小...
实务中,受偿时按保全和抵押的先后次序来,先偿还银行款,剩余的再由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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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若抵押的是贷款人唯一住房的话,依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有这样的内容:业主抵押唯一住房的,假使抵押权人向业主追讨欠款,法院也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也就是当抵押住房为借款人唯一住房时,若借款人贷款逾期不还,贷款机构在处置抵押资产时,确实会比较麻烦。不过这并不表示借款人可以不还款,一般经过大房换小房、租房等方式来解决借款人居住难题后,抵押住房还是会被依法处置的。不论怎样,还款责任和义务不会因为抵押资产为唯一住房就改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根据该解释可知,财产尽管已经抵押,但是仍然可以作为执行的标的,只不过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就是说,如果法院将该门市房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要优先偿还对银行的贷款债务,剩余价款才能用于清偿你的货款。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也有具体规定,即“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不允许抵押的房地产是:产证不全的房地产;无出售声明的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业主信用信息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地产;违反银行规定和房地产抵押规定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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