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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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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当事人死亡,需要让其继承人表态,看是否参加诉讼。 2、有当事人已经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并且还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 3、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在终止之后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的承受人。 4、当事人因为不可抗拒的情况,导致不能参加诉讼的。
1.须存在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其他障碍具体包括: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2.中止的法定事由须存在或发生于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诉讼期间中止 诉讼期间中止的效力: 时效期间中止的效力,在于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的原因消灭后,亦即权利人能够行使其请求权时,再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止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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